立院三讀通過!詐欺犯有罪確定者禁選正副總統|壹蘋新聞網

立院三讀通過!詐欺犯有罪確定者禁選正副總統

記者 綜合報導
【記者葉家瑋/台北報導】立法院今(4日)三讀通過總統副總統選罷法第26條,增訂曾犯「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經有罪判決確定,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立法院三讀通過,總統副總統曾犯「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經有罪判決確定,不得登記為候選人。資料照
立法院三讀通過,總統副總統曾犯「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經有罪判決確定,不得登記為候選人。資料照

國民黨立委翁曉玲提案指出,鑑於總統為國家元首,地位崇隆,肩負國家大政與人民付託,其人格廉潔與誠信標準,自應較一般人民更高,對其候選人也應有相同要求。若曾犯重大詐欺犯罪經判決確定,若仍允許其參選國家最高公職,顯不符民主政治對公職人員誠信與廉潔要求。

內政部在草案初審階段曾表示,2023年6月修正公布的《總統選罷法》及《公職選罷法》第26條第6款定明,曾犯《刑法》第339條之4加重詐欺罪者為候選人消極資格,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是在2024年7月31日公布施行,該條例並將犯《刑法》第339條之4之罪者加重其刑責。基於候選人資格公平性考量,立法院如具修法共識,內政部原則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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