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拍板遺贈稅法修正!2年內贈與列遺產、受贈人須繳稅
【記者葉家瑋/台北報導】行政院今(30日)在院會上拍板通過修正「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條文明定,死亡前二年內贈與特定親屬的財產,按其占遺產總額比例計算遺產稅額,納稅義務人為受贈人。
行政院長卓榮泰表示,本次修法主要為符合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11號判決,落實財產權保障,明定遺產稅的納稅義務人為繼承人及受遺贈人;若無繼承人,則為遺產管理人,並以被繼承人之遺產為限負繳納義務,也反映配偶共同家計所生貢獻,完善遺產稅法制。
修法重點包括,第一,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特定親屬之財產,即擬制遺產,按其占遺產總額比例計算遺產稅額,並以該擬制遺產之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第二,計算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數額時,配偶受贈擬制遺產視為被繼承人現存財產計算。第三,修正遺產稅納稅義務人範圍及刪除分期繳納之金額限制,有利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稅款。
財政部說明,條文修正後可維護繼承人、受遺贈人財產權及租稅公平,並便利遺贈稅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稅款及確保稅捐徵起;財政部將積極與立法院朝野黨團溝通,期儘速完成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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