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委調查指出,劉師利用擔任專題指導教師及兼任試務組長之權勢,強迫學生建立擬制父子關係、過度監控隱私,甚至實施要求學生拍攝裸露上半身影片之數位性剝削行為。萬芳高中接獲陳情後雖進行通報,並由該校性平會調查小組委員進行調查,然首份調查報告竟漏未審酌師生不對等權力關係,作成「不構成性騷擾」之悖離事實結論;嗣後經家長申復及主管機關多次函請修正,校方仍敷衍塞責,直至臺北市政府性平會逕依職權發動調查,方導正認定本案確構成違反性別專業倫理行為。本案凸顯該校性平會審議及申復機制運作流於形式。
監察院認為,教育部允宜針對學校人員進行「校園性別事件調查專業人員培訓」機制進行檢視,強化對「性平三法」及《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之認知與判斷,並結合個案研討以掌握實務運作,以期實質保障校園性別事件被害人之權益,避免「校園性別事件調查專業人才庫」與審議制度流於形式。
調查發現,萬芳高中於114年2月案發初期曾暫時調整劉師之行政職務,卻於同年8月1日起再度聘任其擔任研發處試務組長。此後歷經北市府性平會調查成立、校事會議記過、考績會記大過,乃至臺北地院一審判決有罪,校方均未再調整其職務,任其掌握校園行政資源與權力。
另外監委發現,萬芳高中延聘之調查小組與申復審議小組成員中,有數名委員任職於同一單位;另一案中,也出現相同的調查委員組合,顯示外聘委員已有集中於特定人員或機構之疑慮。監院認為,若委員間具有固定合作或僱傭等密切關係,恐減損獨立判斷功能。教育部目前專業人才庫已登錄1,500多名成員,允應積極進行數據比對與檢視,完善延聘及迴避機制,以維護校園性別事件調查之實質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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