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內政委員會4月23日初審通過公職人員選罷法第26條修正草案,排除「受緩刑宣告者」的候選人消極資格限制。立法院長韓國瑜昨天召集朝野協商,民眾黨團提出修正動議,改為「但宣告緩刑或得直接、間接易服社會勞動之自由刑者,不受此限」。
新竹市長高虹安涉詐領助理費案,二審改依偽造文書罪判刑6月。民進黨團書記長范雲在協商時指出,因為高虹安可能易服社會勞動,政治上會認為這是為高虹安量身打造的個案修法,無法接受。最後黨團協商無共識。
對於修法三讀,國民黨立委翁曉玲說,修法邏輯非常清楚,就是寬嚴並濟,維護政治廉潔,也要維護參政權的比例原則,因此將重大詐欺犯罪列入不得參選範圍;但針對極其輕微犯罪、過失犯,被法院宣告緩刑者卻被剝奪參政權,已違反比例原則,修法絕對不是放水,更不是因人設事。
許忠信表示,憲法保障公民選舉權,但選罷法卻用行政罰限制人民參選權,是違憲的法律,因此選罷法需要大修。媒體扭曲他接到市長的電話,「是哪一個市長的電話、台灣有多少市長?」維護易服社會勞動者的參選權,是回復所有犯輕罪者的選舉權,是天經地義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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