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黨產條例2016年8月10日公布施行,根據修法內容,本法第四條對「附隨組織」的定義原為「獨立存在而由政黨實質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之法人、團體或機構;曾由政黨質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且非以相當對價轉讓而脫離政黨實質控制之法人、團體或機構」。修法後新增「但曾隸屬於國家者,不在此限」。

修正後將替救國團解套;三讀通過條文並增訂「回溯條款」,修正條文應溯自中華民國105年8月10日,於本條例公布施行日適用。

表決階段,第4條修正案,藍白以人數優勢,贊成60人,反對48人通過;另外,第34條修正案,藍白再同樣以贊成60人,反對48人通過。全案再交表決,藍白又以人數優勢,贊成60人,反對48人,三讀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