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經士林地院審理,一審依共同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各2罪,處陳怡君有期徒刑3年10月、3年8月,均褫奪公權5年;又共同犯不違背職務收賄罪,處有期徒刑3年10月、褫奪公權5年,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10月、褫奪公權5年。

張惠霖部分,則依共同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各2罪,處有期徒刑2年8月、2年6月,均褫奪公權4年;又共同犯不違背職務收賄罪,處有期徒刑3年、褫奪公權4年,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10月、褫奪公權4年。另涉犯洗錢,處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3萬元,均得易科罰金、易服勞役。

至於行賄建商,品嘉建設公司負責人胡偉良、總經理高明義,依共同犯不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分別處有期徒刑1年、褫奪公權3年;有期徒刑6月、褫奪公權3年,得易科罰金,以1千元折算1日。其餘3位掛名的人頭助理,則分別遭處2年至1年10月不等徒刑,均緩刑2年。

士林地院行政庭長蔡守訓下午召開記者會表示,國家給予議員助理補助費的目的,是因議員從事地方自治立法等業務龐雜,涉及多方專業領域,期待藉由臨聘助理以協助議員工作,提升問政品質、加強選民服務。

然而,陳怡君身為連任2屆的台北市議員,明知助理費非對議員個人的實質補貼,卻仍和張惠霖謀求一己私利,詐取公費助理費。此外,張惠霖甚至將詐領款項以現金提出後製造金流斷點,並存入不知情友人帳戶,再藉由開立支票等迂迴方式掩飾、隱匿不法所得。

另一方面,陳怡君、張惠霖不思廉潔自持,因一時貪念收受賄賂,褻瀆公務執行純正,破壞身為民意代表為民喉舌的清廉形象。不過,合議庭也審酌陳怡君、張惠霖就涉貪及洗錢犯行,於偵查及審理期間均坦承不諱,且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依法減輕其刑,分別量處7年10月、5年10月徒刑,仍可上訴。

士林地院行政庭長蔡守訓。謝亞庭攝
士林地院行政庭長蔡守訓。謝亞庭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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