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去年12月中旬通過《國安法》修法草案,以文字、圖畫等公開鼓吹外國、大陸地區等對中華民國發動戰爭或採取非和平手段消滅中華民國主權,被認定違反規定者,將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吳宗憲今晚在臉書發文表示,自己要用白話文來告訴大家,這部法案的「不確定法律概念」有多危險,執政黨標準有多雙標:
荒謬1.還沒闖紅燈就開罰?
草案第4條之1寫著,只要網路上散布訊息「有危害...之虞」,就可以下架、處罰 。也就是不用等到真的發生損害,只要官員覺得「有危險」就能罰你!舉例來說,就像你開車根本還沒闖紅燈,警察就把你攔下來說:「我看你這個樣子可能會闖,先開你一張罰單!」這種「預防性處罰」如果沒有明確標準,人民要如何自保?

荒謬2.總統賴清德事後可以改文,百姓po文能否比照辦理?
賴清德明確說2027年「完成」武統,引發恐慌、外資疑慮後,發現苗頭不對,才悄悄修改臉書,說是「引用資料」。總統先說會打,後來又改口、改文。如果原本講的是真的,幹嘛改?如果原本講的是錯的,那三軍統帥帶頭散布恐慌資訊,有沒有符合草案第4條之1「危害社會、經濟安定」?如果民眾po文說錯話,能不能也說一聲:「抱歉我搞錯了、我改!」就免罰100萬元?還是只有總統改文叫「澄清」,百姓改文叫「滅證」?

荒謬3.沒有標準「三把尺」,執法全看心情!
就算行政罰,也要遵守「明確性原則」與「正當法律程序」。而這個草案卻連最基本的標準都沒有:
1.定義呢?什麼算「錯假訊息」?批評政府算不算?
2.舉證呢?是政府要證明我造謠,還是我要自證清白?
3.程序呢?認定假訊息前,如何客觀第三方查證?還是政府說你是假的,你就得被下架罰錢?

「我擔心這部草案成為砍殺政敵的工具」,吳宗憲指出,法務部統計,2024大選期間違反反滲透法及選罷法的案件,不起訴處分高達416人,近8成案件不起訴或無罪。現在修《國安法》改用「行政罰」門檻更低,不用等判決,內政部可以直接先罰你100萬元,你不服氣就要打官司自證清白,「這不是國安法,這是『反滲透法2.0』的擴權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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