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智賢在臉書發文指出,高虹安助理費案一審認定貪污有罪、判刑7年4個月,二審卻撤銷貪污罪名,僅以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的偽造文書罪判刑6個月、得易科罰金,形同大幅翻轉判決結果。她認為,二審判決核心在於承審法官對助理費性質的認定,主張助理費屬於可由立委彈性運用的經費,進而否定貪污構成要件,這樣的法律見解與立法院組織法及既有判例存在明顯落差。

黃智賢進一步在文中逐條列出23點,從法條文字、立法目的、釋字內容到過往判決進行對照,質疑助理費本質應屬「專款專用」的公款,而非立委個人可自由運用的補貼。她也提及過往由同一名法官承審的其他案件,認為對於助理費性質的見解前後不一,質疑是否存在雙重標準。

黃智賢在臉書列出23點長文說明,以下為完整內容:

1.
高虹安助理費案,一審貪汙有罪,判7年4個月。二審卻撤銷貪污罪,只以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的偽造文書,輕判6個月。易科罰金,免坐牢。立刻恢復市長職位。

2.
高院法官郭豫珍判高虹安貪污無罪的核心理由,是認為,助理費是整包給立委自由彈性運用。所以本來就是高虹安的錢,所以高虹安沒有貪汙。郭法官的法律見解,與事實認定,真是貪官之友。

3.
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規定公費助理要依照勞基法。這32條,就很清楚明白,助理費這條錢,就是給助理的薪資,不是屬於立委彈性運用的錢。郭法官顯然連”公款不但要公用,而且公款要法用”這種基本法裡都不懂。郭法官居然可以曲解法條,自創立法沿革,說這是屬於立委可以彈性運用。(拜託,助理費即使過去是直接撥給立委,也是必須要用來聘僱助理)

4.
然後再把所有高虹安用偽造文書,低薪高報,逼迫助理洗出來的公款,'ˋ在小金庫,任她恣意爽用,還都算是高虹安因公使用。但如果助理費是給立委的錢,那就沿用過去,直接把錢匯給立委就好。為何要把助理薪資,改成直接匯給助理?那其實就是因為不希望立委,像高虹安這樣,把助理薪資當成是給立委的錢,所以才會修法。把錢直接匯給助理,要斷了立委的邪念。

5.
郭豫珍法官,實在是太詭詐了點。但,雖然狡詐,但斧鑿痕跡如此清楚。為高虹安貪污助理費開脫,尋找巧門的暗黑之心,昭然若揭。實在可悲,可鄙,可恨。

6.
郭法官說;助理薪資會改為直接匯給助理,只是因為所得稅問題。但她認為,其實錢是要整包給立委的。郭法官妄自曲解法律的臉皮是很厚。但,很LOW。

7.
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是這樣寫的:“立法委員每人得置公費助理八人至十四人,由委員聘用;立法院應每年編列每一立法委員一定數額之助理費及其辦公事務預算。公費助理與委員同進退;其依勞動基準法所規定之相費用,均由立法院編列預算支應之。”這裡有說是整包錢給立委?郭法官什麼時候發的夢?

8.
大法官釋字299號,雖然是針對國大代表,但解釋文寫明:“中央民意代表之待遇或報酬,應以適當之項目與標準,,,,以法律規定適當之項目與標準,始得編列預算。還寫了”連同與其行使職權有直接關係而非屬於個人報酬性質之必要費用,如何於合理限度內核實開支,妥為訂定適當項目及標準,以為支給之依據。”

9.
立委行使職權,需要助理。所以,用人民納稅錢,協助立委聘用助理,算是合理。但這助理費,就是幫已付助理的薪水的,不是屬於立委個人報酬的性質。所以,要在合理範圍內核實開支。所以,”核實開支”這四個中文字,郭法官是看不懂?郭法官在哪個平行時空,自行認定是整包錢給立委?陳玉珍委員提案的助理費貪汙除罪化的修正案,可還沒有三讀通過,頒布施行呢!郭法官是夢到第幾殿?

10.
另外,高虹安浮報助理費,跟浮報助理加班費,再把錢洗出來花用。這也是郭法官承認的犯罪事實。比如,報4.5萬薪水,跟助理抽1萬來用,但助理實際只領到3.5萬薪水。而立法院卻要付4.5萬的勞健保費用,那多付的錢,是郭法官要幫忙付嗎?還是,我們人民就是牛馬,白花花納稅錢愛怎麼攤怎麼浪擲,都應該?國家機關,國家法律與制度,是可以任由立委套錢取利?

11.
更何況,根據立法院組織法,立法院的助理薪資跟助理加班費,都有金額上限。而沒有使用完畢的金額,立院就不必支出,公帑就省下。可見公費助理薪資,是一個蘿蔔一個坑,是實報實銷。並不是給立委整包錢,讓立委上天入地,無需單據,任意使用或不用。這完全沒有誤解或模糊的空間。

12.
助理費,就是用人民納稅的公款,幫立委付助理薪資。不管是要協助,還是補貼,抑或是補助,本質就是要全額用在支付助理薪資。而且要核實。要核實。要核實。而不是用給助理的薪資名目,補貼立委花在其他項目。偽造文書的目的,就是套取公款花用。郭法官用鋸箭法,幫高虹安開脫詐領助理費的貪污罪行。恐怕會在世界司法史上留名。

13.
郭法官很大膽,居然主動幫被告高虹安提釋憲。結果被憲法法庭駁回,一巴掌打在臉上。憲法法庭意思是,法律條文毫無問題,你在玩什麼花樣?於是郭法官另生一計。明明法條清清楚楚,她卻去函,詢問立法院,有關立委助理費的性質。然後,根據立法院的回函,說助理費是對立委的補貼。整包錢是給立委的。這也很奇怪。

14.
牽涉立委貪汙與否的事,郭法官去問立法院,怎麼解釋法律?所以,市長或局長或科長有沒有貪汙,郭法官是不是也要去函詢問市政府,讓市政府法制局解釋法律?然後,根據機關回函決定被告有罪無罪?問題是,機關或單位,什麼時候,有解釋法律的法定資格了?郭法官是要幫助官場上,官官相護?郭法官真不知道,不管是立法院還是立法院法制局,都沒有解釋法律的資格?還是郭法官根本不識字?

15.
而且,機關或單位對法律的解釋或看法,郭法官又依照什麼法理,而完全支持?而認定為可以採納為判決的法理基礎?

16.
郭法官認為助理薪資跟助理加班費,都是屬於要給立委的錢。本質不是給助理的,而是給立委的,屬於立委可以彈性運用的範圍。真是荒唐給荒唐開門,因為荒唐到了家。法院補助立委的費用,除了助理費以外,還有手機費、汽油費、以及辦公室費用等。還有國會交流費用。還有對立委服務處的租金補貼。立委搭高鐵,還不限次數免費呢。

17.
各種補貼項目都羅列清楚。郭法官是不懂,各種不同項目的補貼,都各自列出了嗎?為什麼郭法官,會幻想助理費,是整包給立委,任憑立委隨意使用?如果是整包錢隨便立委用,為什麼立院組織法不寫明?

18.
郭法官是為人脫罪脫到底。居然把高虹安給親密男友兼任助理李忠庭的一筆人民幣,當成是高虹安因公支出的錢。然後用高虹安給男友這條錢做理由,說高虹安的支出,比低薪高報洗朱來的錢還多。所以,她沒有貪汙。只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真忍不住氣笑了。

19.
有郭法官在,台灣官場,不會再有乾淨清白。民代跟立委,都要以高虹安為榜樣才好。人間律法,只為我等賤民而設。立委貪汙腐敗,用人民血汗錢吃香喝辣,不准人民說不。而且,自有郭法官做保護傘。

20.
郭豫珍的體貼,只針對特定人。前台北市議員童仲彥因貪汙助理費5萬1842元,被判貪污罪確定,有期徒刑3年10個月。童仲彥聲請再審。高等法院駁回聲請,於是童仲彥乖乖坐牢。當時裁定駁回的受命法官,就是郭豫珍法官。

21.
她當時駁回的理由是:議員的公費助理補助費、春節慰勞金等,由議會編列預算支付,「非議員薪資的一部分」,更非對議員個人的「實質補貼」。裁定還說:議員不能擅自將其間差額挪作他用,甚至納入私囊,核與公務員的加班費、差旅費等性質不同,應採「專款專用」原則。對童仲彥,說助理費「不能任由議員挪作他用」。

22.
這不是跟我這篇長文一樣的意思嗎?可見,她是懂人間律法的。可是,面對高虹安,她就量身訂做判決,憑空說這錢是「實質補貼、彈性勻用」。真是好雙標。好可恥,好噁心。

23.
高院法官郭豫珍,實是人間奇葩。雖然是高院法官,但依法審判對她來說,實在不能滿足。她簡直自視,豈止是可超越大法官。不但可以解釋法律。甚至顯然已經自認為,可以上達制憲者。自由心證的範圍,已經無視人間律法。看人下菜碟,雙標判案。還是台灣司法,真的讓法官有不基於法律審判,有枉法裁判的自由?

PS
童仲彥案二審時,被雷淑雯法官判有罪。雷淑雯跟郭豫珍一樣,以可恥的雙標,判高虹安貪污無罪。高等法院不用給交代?有這種法官,人間離地獄還遠嗎?

黃智賢在臉書發長文,針對判決內容提出23點質疑。翻攝黃智賢世界臉書
黃智賢在臉書發長文,針對判決內容提出23點質疑。翻攝黃智賢世界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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