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今下午舉行部務會報記者會,媒體詢問,關於「台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修正草案,地方縣市首長、涉及國安的公務員等,申請赴陸探親、奔喪親屬的親等由四親等內改為三親等內的修法原因?

移民署長林宏恩表示,最近這幾年來,中共對於台灣公務人員不斷積極誘拉,甚至有異常盤查狀況,對於公務人員的人身安全風險是日益增高。為了配合對於公務人員的管理政策,因此修正「台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第 6 條、第 7 條、第 10 條。

現行「台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第6條第一項明定,「擔任行政職務之政務人員、直轄市長、縣(市)長、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業(公)務之人員及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業務之人員,在大陸地區有設戶籍之配偶或四親等內之親屬,始得申請進入大陸地區。」

林宏恩指出,該辦法第 6 條第一項是針對現職政務人員,包括所謂縣市長,以及涉及國安等關鍵技術人員,這些人要赴陸必須去申請許可。內政部預告修法,以上人員赴陸許可,由在大陸有四親等修改為三親等內親屬,相當於比較緊縮,也是保護公務人員赴陸人身安全

「台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第7條第一項明定,「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業(公)務之人員申請進入大陸地區,應於預定進入大陸地區當日之二個工作日前,向主管機關申請。」

林宏恩指出,第 7 條修正部分,針對未涉及所謂國安機密的這些減任11職等以上公務員,還有警政3階以上的公務人員,像是國防部、國安局、調查局這些未具公務人員身份者,赴陸也必須得去申請許可。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的時間,由2個工作日前修正為7個工作日前

林宏恩指出,第 10 條修正部分,主要是針對公務人員赴陸,有發生異常狀況,或是申請人赴陸失聯,這個部分他必須得要通報。


點擊閱讀下一則新聞 點擊閱讀下一則新聞
替代役男結訓須取得「2張證照」!教召查詢系統明年元旦上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