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宗憲今天(8日)在臉書發文表示,日前彰化一名20歲男大生被詐騙集團騙光積蓄,絕望輕生。他直言,看著新聞心痛之餘,自己收到一位陳情人剛出爐的判決書,必須跟大家報告,為什麼台灣的詐騙集團越來越肆無忌憚?因為判決書,簡直是最完美的「詐欺犯教戰手冊」。

吳宗憲指出,這4件事分別是,第一「被害人吃到飽,刑度不加價」,法院告訴大家,因為只是「交出帳戶」這一個動作,所以不管帳戶後來害慘了1個人還是100個人,法律都算「只做了一件事」,害1個人是3個月,害10個家庭破碎也是3個月,這種「批發價」的邏輯,根本是在鼓勵詐團,「拿到帳戶就死命用,反正刑度不會增加」。

吳宗憲指出,第二「幫詐團隱匿多少錢都沒差」,不管這個帳戶是幫詐團洗錢10萬,還是隱匿了100萬,在判決裡,結果常常都一樣,金額的增加,並沒有反應在被告的刑期上。

吳宗憲還表示,第三「犯後跑路沒關係,被抓到只要『演一下』」,不管害了多少人,也不管跑了多久,只要你承認,司法就會認為是「犯罪後態度良好」,認定有悔改之意。

吳宗憲進一步提到,個案被告曾被通緝過,代表出事後「選擇逃避」,但司法卻告訴大家,沒關係,先躲起來享受,哪天運氣不好被警察抓到了,只要在筆錄上說句「我承認」,就算沒有和被害人談和解、沒有賠償被害人一毛錢,就算曾逃亡,依法就是「自白減刑」,逃匿成通緝犯可恥嗎,在法庭上,這招卻很好用!

吳宗憲說,第四「我是幫兇我最大」,只要不是真正騙的那個人,在詐團地位就是「幫助犯」,依法「得」減輕其刑,法院無視詐團如果沒有帳戶來洗錢,就沒有詐騙的事實,自動幫你打折。

吳宗憲坦言,先打折(幫助犯),再減價(自白),最後這單算你批發價(想像競合),只判3個月!不用賠償任何人,你只要給國家9萬元,完全不怕被關。他更批評,當司法用9萬元的代價,輕放了造成11人受害、甚至間接導致社會悲劇的幫兇,這已經不是仁慈,這是殘忍,這是在告訴所有潛在的犯罪者「衝吧!風險很低,CP值超級高」。這就是為什麼男大生走投無路,而詐騙集團卻在開香檳慶祝,因為司法,正在替他們撐腰。

最後,吳宗憲強調,請法務部、司法院向大家說明,能否在詐欺洗錢案件中,落實刑法第57條第9款「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把「被害人人數」、「金流規模」、「通緝紀錄」、「是否賠償」寫進更具體的審酌標準。打詐不能只靠警察在第一線拼命,司法若還用「小案心態」處理詐騙鏈,下一個悲劇,只會更快到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