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林智群今(3日)在臉書痛批,貪污罪根本不是「微罪」,而是最低起跳5年以上的重罪,與翁曉玲所稱的「微罪不舉」完全無關。他強調,「微罪」指的是刑度在3年以下的輕罪,貪污罪完全不相干,「貪污1元也是貪污,怎麼會變成5萬元以下不罰?」他直言,若真照此修法,等於替公務員開出「49999元合法收賄方案」,制度形同全面崩壞。
林智群更以實例反問:「那警察抓酒駕時收4萬元放人,可不可以?公務員一個月接兩單,這樣是不是也能說是貼補家用?」痛批這種修法邏輯「荒謬到爆」,只會讓犯罪者笑說法律奈何不了他,真正被犧牲的是公務體系的廉政防線。「有這麼低能的立法委員,才會被犯罪者笑說法律拿他沒辦法。」
他也指出,社會大眾對貪污的態度往往「只想越重越好」,但遇到清潔隊員這種情節輕微的個案,又希望法院法外開恩,標準飄忽不定,才會讓司法陷入兩難。他提醒,貪污罪一旦成立,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規定「必須」併褫奪公權,法官沒有裁量空間;但因清潔隊屬勞務關係,褫奪公權1年並不會讓當事人丟工作,外界不必過度解讀。
至於有人質疑檢方為何不以刑訴第253條「微罪不舉」處理,他強調該法條只適用輕罪,貪污屬重罪根本不適用,外界誤解法條才會有此期待。
林智群最後重話指出,亂修法比不修法更可怕,「錯用名詞、硬套概念」只會越修越爛。他呼籲立委對制度至少要有基本理解,再談改革,「不懂就不要亂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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