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審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初審通過條文規定,汽機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手持香菸、吸食、點燃香菸致有影響他人行車安全行為者,罰鍰從新台幣600元,提高至1200元。

這次修法主要考量駕駛人騎乘機車或行駛汽車時抽菸,菸霧與菸灰隨風四散,常導致影響後方用路人視線與呼吸,增加交通事故風險,且二手菸對孕婦與胎兒影響尤甚,而現行僅處600元罰鍰,金額偏低,無法產生足夠嚇阻效果。

值得注意的是,現行汽車駕駛人於行駛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通話、數據通訊,可罰3000元,機車駕駛人則罰1000元。

考量機車駕駛人遭開罰件數逐年上升,國民黨立委邱若華、黃健豪提案加重處罰,初審通過條文,機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行為者,罰鍰提高至1200元。

此外,新北市三峽區北大國小外今年5月19日發生重大車禍,國民黨立委柯志恩等人提案,鑑於台灣交通事故致人死傷問題日益嚴重,考量學校、醫院周遭為兒少、高齡者等交通弱勢族群高用路需求路段,今天初審通過條文明定,行經設有學校、醫院標誌的路段,不減速慢行,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得加重其刑至1/2。

至於近期毒駕問題頻傳,實務上出現尿液檢驗報告出具時間過長,導致警方未及於法定期間內舉發(逾2個月不得舉發),導致未能吊扣駕照,造成管理漏洞及潛在公共安全風險,初審條文通過,駕駛人進行酒駕或毒駕測試檢定案件,舉發期日應自測試檢定終結日起算,而已送鑑定者,改為自鑑定終結之日起算。(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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