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說明,立法院今年11月14日再次三讀通過財劃法部分條文,影響中央對地方補助款財源調整及協助能力,經行政院主計總處依財劃法修正條文第30條及第37條之3要求計畫型補助款補助比率不得低於過去10年平均值,且延續性計畫不得任意終止或變更補助金額,以及各地方政府一般性補助款不得少於修正施行前一年度預算核列數等規定推算,中央對地方補助額度不得少於5,455億元,將使11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舉債數再增加2,646億元,超過當年度舉債上限,並使中央擘劃財政、平衡全國經濟、引導政策之效能大受影響,造成中央政府各項施政項目無法順利推動,不利全民福祉。又修正條文第37條之3所定地方政府財力級次,係依114年3月21日修正公布前之財劃法,亦無法合理反映地方政府實際財政能力,無法落實財劃法調劑地方政府財政盈虛之目的。

財政部進一步表示,為確保國家永續發展及人民福祉,達成「均衡台灣」目標,行政院於114年11月20日提出財劃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送請立法院審議,該草案兼顧中央與地方施政需求,既滿足地方基本財政需求,並適度維持中央財政韌性,落實調劑地方財政盈虛及均衡區域發展目的,將有助國民生活品質更均衡、錢權分配更合理、城鄉分配更公平、地方自治更強化、中央及地方夥伴關係更提升,期待立法院針對法案內容重新審視,並就行政院所提財劃法修正草案儘速審議。

根據憲法規定,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立法院應於送達15天內作成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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