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12日公布彈劾案文指出,陳英樓自民國111年12月25日起擔任新埔鎮長,依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規定,不得經營商業,並應於上任後3個月內完成負責人、董事解任登記。

監察院表示,新竹縣政府於112年12月15日辦理公務員兼職情形查核業務,查出陳英樓有兼職擔任立橙豬腳店負責人及均寶營造有限公司董事。隨後陳英樓才在112年12月29日完成立橙豬腳店負責人解任登記,並於113年1月23日完成均寶營造有限公司董事解任登記,已違反就職3個月內應完成解任登記規定。且陳英樓112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都列有兩家商號營利所得,顯見陳英樓在兼職期間仍支領報酬。

監察院指出,陳英樓所為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第1項規定,足使民眾認其未能專心致力本業,紀律鬆散的不良觀感,對整體公務員制度威信及公務員執行職務信賴造成重大損害,嚴重損及政府信譽,而構成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2款所定應受懲戒事由。因此依法通過監察委員施錦芳、林盛豐、王幼玲提案彈劾,並移請懲戒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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