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制上路!陸籍人士想在台定居 必須「放棄中國護照」|壹蘋新聞網

新制上路!陸籍人士想在台定居 必須「放棄中國護照」

記者 綜合報導
【記者邱筠媜/台北報導】內政部自今年7月預告修正大陸地區人民來台定居相關規範,明定申請人除了提供喪失大陸戶籍的公證文件外,還需附上未申領、已放棄或註銷大陸護照的公證書。內政部已於10月29日正式發布命令,修正辦法自10月31日起施行。
陸籍人士想在台定居,必須放棄中國護照。翻攝自維基百科
陸籍人士想在台定居,必須放棄中國護照。翻攝自維基百科

內政部10月29日正式發布命令,修正《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第30條、第31條,明定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應備文件除「喪失大陸地區戶籍證明」之公證書外,並須繳附「未申領持用或已放棄(註銷)大陸地區護照證明」之公證書,於10月31日起施行。

內政部表示,此修法是為落實總統賴清德針對中國威脅提出的17項因應策略之一。修正的目的在於確保來台定居的陸籍人士依法放棄原有戶籍與護照,避免出現雙重身分。

內政部指出,依據大陸委員會解釋,台灣與大陸人民關係條例第17條第5項第3款中所稱「喪失原籍證明」,實際涵蓋在大陸設有戶籍或持有大陸護照的情況,確保身份認定明確,避免在實務上出現已放棄戶籍仍持護照的矛盾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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