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選會指出,若被罷免人在罷免案進行程序中即先行請辭,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87條第2項規定,「被罷免人」於投票日前死亡、去職或辭職者,選舉委員會應即公告停止該項罷免。
中選會表示,《公職選罷法》第92條第1項則特別規定,罷免案通過者,被罷免人自解除職務之日起,4年內不得於同一選舉區為同一公職人員候選人;其於罷免案進行程序中辭職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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