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交條例》修法三讀通過!恢復可檢舉違停 不禮讓行人重罰6000元
【記者施智齡/台北報導】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針對蛇行、嚴重超速、惡意逼車、拆除消音器等危險駕駛,罰鍰上限從現行的2萬4千元提高至3萬6千元;此外,增加民眾檢舉項目、禁止臨停地點,也擴大禮讓行人範圍區,若未禮讓行人,最高可開罰6千元。
此次修法重點之一、加重危險駕駛罰則,危險駕駛態樣除了道路蛇行、嚴重超速、惡意逼車、拆除消音器,新增在國道及快速道路違規迴車、倒車、逆向行駛等,罰鍰上限從2萬4000元增加至3萬6000元。
其次,提高無照駕駛、拒絕稽查逃逸的罰則,修法明定「無駕駛執照」的情形包括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執照經吊銷、註銷或吊扣,無照駕駛汽車,處6千元以上、2萬4千元以下罰鍰,若5年內再犯,處2萬4千元罰鍰並當場禁止駕駛,若致人受傷或死亡者,得以沒入其汽車。若將駕照供他人駕車,則沒入駕照3個月。拒絕稽查逃逸部分,罰鍰上限調高至4萬5000元。
修法也新增民眾檢舉項目,恢復人行道、行人穿越道等臨停違規檢舉,新增橋樑、圓環、隧道、快車道等地方臨停、行人穿越沒有減速等項目;其中,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學校、醫院不減速慢行,處1200元以上、6千元以下罰鍰,若致人受傷或死亡者,處7200到3萬6千元,若致傷吊扣駕照一年,致人重傷或死亡則吊銷駕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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