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親過世前給女秘書500萬!兒子控「死因贈與」求返還遭法院駁回
法官認定500萬元屬生前贈與
【記者凃建豐/台南報導】一名80多歲呂姓董事長在2024年7月過世,生前曾與兒子及黃姓女秘書前往銀行領款,分別交付兒子400萬元、黃女500萬元。呂董過世後,兒子主張500萬元是父親委託黃女保管、用於日後醫療及喪葬費用,並非贈與,要求黃女返還。台南地方法院審理後,認定該筆款項屬於呂董生前贈與,且雙方並未成立死因贈與契約,判決呂兒敗訴,全案仍可上訴。
呂兒主張,父親生前每月支付黃女8萬元,由她負責照護父親。2022年,父親將信託財產存入銀行專戶,2024年6月父親與他及黃女一同前往銀行解除信託契約、領出存款,當時父親將500萬元交給黃女,應是委託她代為保管,供日後醫療及喪葬費用使用。
呂兒指出,父親於同年7月過世後,該筆500萬元應屬遺產,由他與母親依法繼承,黃女沒有理由繼續持有,因此要求返還。
呂兒也指出黃女曾出示一份由父親簽署的聲明書,內容載明「我將來去世,名下所有存款全贈與黃女1人」,認為這屬於死因贈與。不過,父親當時已年邁多病、欠缺意思能力,因此該贈與契約也不應成立。
女秘書提出聲明書證明自己取得款項有合法依據
黃女則辯稱,當時呂董不僅交付她500萬元,也給了兒子400萬元,足以證明父親是基於自己的意思分配款項,交給她的500萬元屬於生前贈與,並非委託保管。她提出聲明書,是為了證明自己取得款項有合法依據,並非侵占,也不是主張該筆款項屬於死因贈與,因此呂兒要求返還並無法律依據。
法官審理時,勘驗聲明書陳姓見證人的說法錄音,依據見證人陳述及相關事證,認定呂董將500萬元交給黃女,是基於生前贈與的意思,並非委託保管。
至於呂兒主張的死因贈與,法官指出,死因贈與是指贈與人與受贈人約定,待贈與人死亡時才發生效力的贈與契約,必須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然而,這份聲明書僅有呂董及見證人的簽名、用印,並沒有黃女簽名或用印,無法認定雙方已就死因贈與達成合意。
綜合相關證據,法官認定500萬元屬於呂董生前贈與黃女,呂兒要求返還款項並無理由,因此判決呂兒敗訴。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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