飛機上點火燒毀螢幕 22歲男子危害飛航安全罪起訴
飛機滑行時拿打火機狂燒座位螢幕 外籍乘客及時舉報遏止災情
【記者張沛森/桃園報導】一名22歲何姓男子,今年5月中旬搭乘長榮航空從柬埔寨金邊返台,班機降落桃園國際機場正在滑行時,何男竟在座位上拿出打火機點燃,狂燒前方的液晶螢幕,導致螢幕當場毀損不堪使用。所幸同機外籍乘客發現異狀連忙通報空服員報警處理,桃園地檢署偵結,依危害飛航安全等罪嫌將何男提起公訴。
起訴書指出,何姓男子(22歲)今年5月14日下午1時40分許,搭乘長榮航空班機,自柬埔寨金邊國際機場起飛前往台灣桃園國際機場。當日下午5時許,班機順利抵達桃園機場並在跑道滑行之際,何男竟基於危害飛航安全及毀損之犯意,徒手拿打火機點火,直接燒灼其座位的液晶螢幕,導致該螢幕嚴重毀損無法運作,嚴重危害飛航安全。
當時坐在鄰近位置的一名外籍乘客發現何男舉止異常且有火光,隨即通報班機空服員前往處理並報警。警消與航空警察局人員獲報後到場接處,依法移送桃園地檢署偵辦。
坦承犯行事證明確 檢察官依法起訴
何男在警訊及地檢署偵訊時對點火燒螢幕之行為坦承不諱,並有證人及長榮航空服員等之指述,加上現場照片、座位表、酒測紀錄單、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等證據佐證,事證明確,依觸犯《民用航空法》第101條第1項危害飛航安全罪嫌起訴,
未達燒燬飛機程度 放火罪獲不起訴
至於何男另涉犯刑法第173條第1項之「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航空機罪」部分,檢察官審酌,刑事法上所謂「燒燬」係指標的物因燃燒結果而喪失其效用。本案火勢僅造成座位的電腦螢幕毀損,航空器本身並未達到喪失效用之程度,與放火燒燬航空機罪之構成要件不符,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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