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個月大女嬰重傷留永久後遺症 母二審從過失變故意改判2年|壹蘋新聞網

3個月大女嬰重傷留永久後遺症 母二審從過失變故意改判2年

母案發後持續陪同醫療、復健及就學 法官另宣告緩刑3年

記者 綜合報導
【記者莊曜聰/台南報導】台南一名3個月大女嬰,3年前在住處出現鼻孔溢奶、全身癱軟等症狀,送醫後發現腦部及眼底出血,留下永久性腦損傷、左側偏癱等後遺症,沒想到竟是生母造成,一審認定母親呂女過失傷害致重傷,判刑10月,檢方認為判太輕提出上訴,台南高分院審理後,改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致重傷罪,判刑2年,但宣告緩刑3年。
台南一名女嬰受傷後留下永久後遺症,檢警發現竟是生母所為,一審被依過失傷害判處10月徒刑。嬰兒示意圖,翻攝pixabay
台南一名女嬰受傷後留下永久後遺症,檢警發現竟是生母所為,一審被依過失傷害判處10月徒刑。嬰兒示意圖,翻攝pixabay

醫療鑑定指傷勢非意外 法院認定具有傷害故意

檢方上訴指出,成大醫院鑑定認為,女嬰右側急性硬腦膜下出血、廣泛性缺血缺氧性腦病變,以及雙眼多層且廣泛性眼底出血,符合受虐性腦傷典型表現,並非一般照護疏失、單純意外或一時不慎所致。

台南高分院合議庭則認為,呂女是案發時主要照顧者,女嬰受傷時間也與照顧時序重合,且傷勢須由高度危險、劇烈外力造成,不能僅以過失看待,因而撤銷一審判決,改依傷害致重傷罪論處。

女嬰需長期照護 母判刑2年、緩刑3年

法官指出,女嬰因傷留下永久性腦部損傷、左側偏癱、全面性發展遲緩及中度身心障礙,日常生活長期仰賴他人協助,對身體機能、人格發展及家庭照顧造成重大影響。

不過,合議庭認為,卷內證據不足以認定呂女意圖造成重傷,也未證明她出於報復或凌虐等特別惡劣動機;此外,她發現女嬰異狀後立即急救送醫,事後持續陪同接受醫療、復健及就學。法院因此判刑2年、緩刑3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須接受親職教育及兒童保護法治教育共12小時。

女嬰生母從過失變故意,台南高分院從10月改判2年,並宣告緩刑3年。資料照
女嬰生母從過失變故意,台南高分院從10月改判2年,並宣告緩刑3年。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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