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睹吊臂死傷案罹創傷後壓力症?中捷工程師求償千萬一審敗訴|壹蘋新聞網

目睹吊臂死傷案罹創傷後壓力症?中捷工程師求償千萬一審敗訴

一審認心理創傷與工人過失無因果關係

記者 綜合報導
【記者鮮明/台中報導】台中捷運3年前發生列車撞擊起重機伸臂造成1死15傷,中捷公司1名當時負責調度的汪姓工程師,主張此事故造成他失眠、做惡夢、罪惡感,罹患創傷後壓力症,向施工人員及廠商連帶求償共1000萬元。法官認定汪男所受心理創傷與被告的過失沒有因果關係,一審駁回。可上訴。
中捷3年前吊臂事故造成乘客1死15傷,中捷1名工程師自認因此事罹患心理受創,向工人及包商求償千萬元,一審被駁回。資料照片
中捷3年前吊臂事故造成乘客1死15傷,中捷1名工程師自認因此事罹患心理受創,向工人及包商求償千萬元,一審被駁回。資料照片

2023年5月10日,台中捷運一列由北屯總站開往高鐵台中站的列車,中午12時27分行經豐樂公園站至大慶站間,當時高架軌道旁的興富發「文心愛悅」建案正在進行塔式起重機拆除作業,伸臂不慎從約31樓高掉落,砸在中捷軌道上,導致行駛中的列車撞及伸臂,造成乘客靜宜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林淑雅死亡、15人受傷。

負責行車調度!自責導致嚴重心理創傷

原告汪姓工程師向法官表示,他於2021年起任職台中捷運公司控制工程師,主要負責行控中心行車調度及系統監控相關業務,這起事故發生時,他正在行控中心執勤,長時間目睹列車於螢幕上與伸臂相撞的畫面,並立即參與事故應變,造成他嚴重心理創傷,出現難以入睡、易醒多夢、惡夢、罪惡感、無法控制之哭泣,工作時想到當時事件便會無法集中精神、反覆回想事發經過並感到自責。

汪姓工程師說,同年7月他被診斷為急性創傷後壓力症,9月就診時如談論捷運塔吊撞擊事故仍有發抖、哭泣症狀,依精神科診斷書,臨床表現符合創傷後壓力症候群,對他生活及工作皆造成長期影響,致其遭中捷公司評估精神狀況無法勝任目前職務要求,將他調離原離務;總計從2023年6月至2024年4月,他共接受心理治療26次,藥物治療15次,另接受公司提供的心理諮商等服務,仍未好轉。

汪姓工程師自稱目睹列車於螢幕上與伸臂相撞的畫面,並立即參與事故應變,造成他嚴重心理創傷。資料照片
汪姓工程師自稱目睹列車於螢幕上與伸臂相撞的畫面,並立即參與事故應變,造成他嚴重心理創傷。資料照片

認工人損害其健康權!連帶求償共1000萬元

汪姓工程師認為負責擔任塔吊機拆除人員、機械操作員的許姓、呂姓工人,及承包這項業務的3家公司,對於他的健康權受損害均有過失,聲明許男與譯達公司應連帶給付200萬元、許男與嘉謜公司應連帶給付200萬元、呂男與宇球公司應連帶給付200萬元、呂男與嘉謜公司應連帶給付200萬元、許男與呂男應連帶給付200萬元,上述5項所命被告給付部分,如其中一被告為給付者,他被告於給付範圍內同免給付之義務。

被告等人則抗辯稱,根據醫院診斷職業病評估報告書內容,原告是因為事故後有同仁詢問「為何在事故當時未下達停車指令」,才開始出現自責情緒,與被告的過失行為沒有直接因果關係;且原告與死傷乘客不具有任何家屬或親密關係,所患創傷後壓力症候群並非被告行為造成,而是來自日常職場壓力、事後受媒體大肆報導及同仁質疑之綜合結果。

心理病症難認與工人過失有關!法官駁回工程師求償

法官審理後認為,原告所受的心理病症,究竟是因為歷經此突發重大事件的心理生物學反應,還是認為自己未適時採取應變措施的究責感,因而在面對自生愧疚及同事質疑等多種心理壓力下產生的病症,並不明確,且他並未直接目擊被害乘客遭受撞擊而死傷的畫面,係於事後經由事故現場同仁表示有受困者,並經長官指示呼叫救護人員到場救援,否因此事故導致創傷後壓力症候群,有待商榷。

法官認為汪姓工程師未能提出進一步事證以證實自己的主張,難認他所受的創傷後壓力症候群與被告的過失行為間存在因果關係,因此將汪姓工程師之訴駁回。可上訴二審。

法官認為汪姓工程師與死傷乘客不具有任何家屬或親密關係,所患創傷後壓力症候群並非被告行為造成。資料照片
法官認為汪姓工程師與死傷乘客不具有任何家屬或親密關係,所患創傷後壓力症候群並非被告行為造成。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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