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機驚見丈夫多次詢問性交易還約炮!人妻怒求償50萬判賠25萬
丈夫辯「短暫抒發」 法官認已逾越可忍受範圍
【記者凃建豐/高雄報導】高雄鄭姓女子與陳姓男子結婚未滿2年即因婚姻失和調解離婚,鄭女卻意外在丈夫手機中發現,陳男婚姻存續期間不僅多次上網詢問性交易消費資訊,甚至前往指定地點與不詳女子發生性行為,氣得提告向陳男求償50萬元。陳男辯稱相關行為只是「短暫、非固定且未伴隨情感投入之抒發管道」,仍有善盡夫職及父職,不足以動搖婚姻基礎;橋頭簡易庭審理後認定已逾越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忍受範圍,判陳男賠償25萬元。
判決指出,鄭女主張婚姻期間,陳男背著她多次透過網路詢問性交易資訊,並實際與不詳女性發生性行為,已侵害她基於配偶關係所享有的身分法益,因此請求精神慰撫金50萬元。
陳男則否認侵害配偶權,辯稱兩人婚姻早已欠缺實質親密基礎,自己僅將相關行為視為短暫抒發,並未投入感情,網路互動也欠缺專一性、持續性及替代性,且婚姻期間仍「善盡夫職及父職」,不應認定已動搖夫妻共同生活基礎。
陳男另質疑鄭女提出的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是未經同意私自從手機取得,已侵害他的隱私權及通訊秘密,應不具證據能力。不過鄭女表示,手機密碼是丈夫主動告知,事發時她正拿著陳男手機替孩子拍照,準備將照片傳回自己手機,過程中才意外看到相關內容。
鄭女「無意間發現」相關對話非妨害秘密
橋頭簡易庭認為,陳男既已將手機密碼告知鄭女,加上鄭女是因替孩子拍照過程中「無意間發現」相關對話,並非透過裝設竊聽器、強暴或脅迫等極端違法方式取得,因此認定對話紀錄具有證據能力。
法官審酌雙方身分、地位、經濟狀況及陳男侵害配偶身分法益的程度後,認為鄭女請求50萬元精神慰撫金過高,以25萬元為適當,最終判陳男應賠償鄭女2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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