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模工人無照毒駕撞死自行車騎士 桃院國民法官法庭判囚11年6月
坦承肇事符合自首要件 未向家屬表達歉意並否認毒駕仍重判
【記者張沛森/桃園報導】桃園一名林姓板模工人在未考領駕照且曾因酒駕遭判刑確定後,竟又在施用三級毒品FM2開車上路,2024年10月在蘆竹區大竹路追撞騎乘自行車的楊姓男子,楊男經送醫後不治。雖然林男留在車禍現場符合自首減刑要件,但桃園地院國民法官法庭今天(23日)考量其犯後態度惡劣否認犯行,且未對家屬表達歉意等,依毒駕致人於罪判囚11年6個月。
尿檢驗出過量毒品反應 無煞車連續衝撞顯屬異常
判決指出,擔任板模工人的林姓男子先前已因酒後駕車公共危險案件遭判刑2個月確定。詎料其於判決確定10年內,2024年10月9日晚間施用第三級毒品FM2後駕駛他人車輛上路。當晚11時46分許,行經蘆竹區大竹路時,受毒品影響注意力與反應力,完全未煞車即自後方猛烈追撞騎乘自行車的楊姓男子,接著又持續行駛約75公尺,直到撞擊路邊停放的車輛才停下。
遭撞的楊姓男子因全身多重性外傷引發中樞神經性休克,送醫搶救後於翌日凌晨宣告不治。案發後經林男同意採尿送驗,其尿液中毒品代謝物濃度達62ng/mL,遠高於法定50ng/mL的標準。
坦承肇事符合自首要件 依法適度減輕其刑
國民法官法庭指出,林男於肇事後停留在現場,並在警方到場時坦承為肇事者,雖其僅承認過失致死部分,但自首效力擴及於不能安全駕駛致死罪。審酌其自首行為節省了釐清嫌犯身分的偵查資源,有助於案件推進,遂依《刑法》第62條規定給予減輕其刑。
貪圖方便毒駕上路卻否認犯行 國民法官法庭重判11年6月
但國民法官法庭認為林男僅因貪圖方便即毒駕上路,主觀惡性非輕,且在極短時間內接連撞擊車輛與被害人,對公眾安全造成嚴重威脅,更導致被害人家屬痛失至親。且林男犯後終矢口否認毒駕,僅承認過失,過程中從未向被害人家屬表達任何歉意,亦無實質彌補或取得諒解,犯後態度難謂良好;加上其過往已有多次無照駕駛紀錄,最終參酌檢辯雙方及訴訟參與人意見,依毒駕致人於死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6個月,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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