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緝犯砸55萬偷渡 公海接駁躲澎湖 返台前心虛落跑共犯栽了
3人助通緝犯偷渡 檢方求重判3年6月遭駁回
【記者莊曜聰/高雄報導】林姓男子因案通緝潛逃大陸多年,為返台花費55萬元委託偷渡集團接應,先由中國籍漁船載至公海,再由澎湖漁船接駁,藏身船艙進入馬公港,並由共犯安排飯店藏匿及後續轉運。不料,林男準備搭船前往嘉義布袋時,遭安檢人員察覺異狀,臨時放棄登船逃逸。涉案3人一審遭判刑,檢方上訴求重判,近日遭高雄高分院駁回。
公海接駁 藏身船艙偷渡入澎湖
判決指出,林男先前因案遭台中地檢署發布通緝,2023年7月間聯繫許姓男子安排偷渡,許男再找來王姓男子及俞姓船長幫忙,各自分工,由王男聯繫中國籍船長「大鵰」,將林男載至指定海域,俞男則駕駛漁船出海接應,並把林男藏進船艙,同年8月1日深夜返回馬公漁港。
林男入境澎湖後,王男以自己名義安排住宿,隔日再由許男訂房接續藏匿。為協助林男返回台灣本島,王男還交付身分證,供其購買前往嘉義布袋的船票;但8月5日登船前,林男因神色異常遭海巡安檢人員察覺,隨即搭上許男駕駛的車輛逃離現場。
分工接應賺外快 檢方求重判遭駁回
專案小組循線查緝後,將王、俞、許3人拘捕到案。依判決內容,3人分別取得12萬元、20萬元及12萬元報酬。澎湖地院一審依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等罪,判處王男、許男各1年徒刑,俞男6月徒刑。
檢方不服,認為俞男駕船接應是偷渡關鍵,許男更參與整體犯行,且涉案獲利高、風險低,量刑過輕,上訴要求改判;高雄高分院法官認為,原審考量3人犯罪分工、前科素行、坦承犯行態度及經濟狀況,量刑未逾越裁量範圍,許男訂房時未將身分證交付林男使用,不構成戶籍法罪嫌,因此駁回檢方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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