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這名曾姓家長擁有碩士學歷,是台中市1家生技醫藥公司負責人,2024年12月10日上午7時許,開車載孩子到這所私立高中上課,因車子違停在校門口的網狀線上,吳姓教官見狀上前勸導,曾男一時不滿,出手毆打吳男左肩,造成他左肩挫傷併肌肉痛的傷害,驗傷後對曾男提出傷害告訴。

曾男在偵查中否認毆打吳姓教官,辯稱吳男當時斥責其孩子,所以他才下車弄清楚,他只是推吳男,要他請學校高層出來處理,並沒有傷害對方,直到遭檢方起訴後才在法庭上認罪,但未能與吳男和解,一審被依傷害罪判罰金2000元。

檢察官認為曾男在偵查並未坦承犯行,迄今未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害,犯後態度不佳,提起上訴。二審認為檢方上訴有理由,撤銷原判決,唯考量曾男終能坦承犯行、有和解意願但對方不願和解等情況,判他拘役20日、得易科罰金確定。

吳姓教官再向曾男求償,主張當時是為了維護校門前的交通秩序上前勸告曾男,沒想到曾男竟訴諸暴力,在眾目睽睽下損及他身為教官之名譽,事後還受到來自學校、同仁關切之壓力,因此求償醫療費1萬、精神慰撫金29萬元,合計30萬元。

曾姓家長仍抗辯稱當時僅推打對方左肩一下,對方所受傷害輕微,並無須長期治療或影響身心狀態之情形,求償金額過高。

法官審理後認定侵權行為成立,但吳男主張醫療費1萬元卻提不出單據證明,這部分駁回,精神慰撫金部分審酌被告犯案動機、原告受傷害的程度及雙方學歷、工作、收入等情狀,判決曾姓家長應給付吳姓教官3萬元慰撫金。

因本案為二審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適用民事簡易第二審訴訟程序審理,且求償金額未逾150萬元,不得上訴第三審,全案確定。

本文依《新聞倫理政策》《新聞規範》《事實查核政策》採訪撰寫,如有疑問與指教請見《更正政策》

作者簡介

鮮明

曾先後任職3家平面媒體,跑過許多大大小小的社會新聞,擅長處理讀者投訴、爆料案件,挖掘網路熱門議題,樂於踢爆社會的不公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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