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高男(22歲)等人得知張男身上攜有大筆現金,便在他的車上安裝GPS追蹤器掌握行蹤;2024年8月23日下午2點多,張姓男子北上,高男透過定位器鎖定張男行蹤後,便與李男、彭男開車尾隨在後。3嫌趁張男將車停到國道3號關廟休息站時,隨即拿手指虎和折疊刀闖入車裡,控制張男後開車往歸仁區方向前進。

高男等人下國道後,將張男趕下車,帶著車上70萬現金逃離,事後張男報警求援,當警方追查時,先是在歸仁區尋獲張男的座車,並在車上起出GPS定位器。

當時偵辦檢警懷疑是詐團黑吃黑,調查後發現被劫車的張男與高男是朋友關係,張男出事當天,先去提領70萬元現金,高男事先得知張男身邊隨時有鉅款,於是找來李姓和彭姓友人協助搶走張男車上的70萬元。

國道警察大隊當日接獲報案,與組成專案小組,並報請高雄地檢署指揮偵辦。經專案小組多日調閱相關事證及跟監埋伏,鎖定高嫌等3人涉有重嫌,113年9月3日前往高雄地區分別將3人緝獲,並依強盜罪嫌移送高雄地檢署偵辦。

被搶的70萬元由高男3人平分,檢警循線逮捕高男3人到案,高雄地檢署依強盜罪起訴高男3人,法院審理後,高男、李男最後被依強盜罪7年4月,彭男因未到案由法院發布通緝。

高男、李男不服上訴,高雄高分院審理後,認為高男、李男犯罪經過縝密規劃、分工明確,兩人量刑已屬低度刑,並無量刑過重之處,駁回兩人上訴。

作者簡介

凃建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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