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起訴指出,張男自2019年3月起擔任台中市環保局清潔隊臨時人員,負責環境清潔、垃圾及資源回收物清運工作,依法屬具有職務權限的公務員;2024年張男擔任資源回收車駕駛期間,明知收運的回收物應交由環保局委外廠商過磅並變賣,竟暗中將鐵鍋、鐵架、鐵盤等物品藏在回收車左側置物空間,再利用開回收車行經住處時搬回家,將尚可使用的鍋具用於自家烹飪,或組裝成創意作品。
張男得知清潔隊正在清查相關案件,今年2月主動向廉政署自首,並繳回侵占的回收物。檢廉統計,張男共取得12支鍋子、1個鐵架、1支鍋鏟、1支勺子及1個鐵盤,總重12.4公斤;依環保局與回收業者簽訂的資源回收物標售契約計算,每公斤回收價格為0.33元,侵占12.4公斤價值約4.092元。
檢察官偵辦後認張男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3款「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財物罪」,依法將他起訴,惟考量張男符合減刑或免刑及緩刑要件,因一時失慮才犯下本案,犯罪動機非惡劣,所得財產非巨,對社會影響有限,且,請求法院予以免除其刑,或從輕量刑併宣告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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