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指出,詹姆士2016年成立「詹醬有限公司」,當時明知公司股東尚未實際繳納股款,卻先以借款方式籌措驗資所需資金。

起訴書提到,2016年9月19日,詹姆士透過三名不知情友人名義,分別自個人銀行帳戶將合計200萬元存入詹醬公司資本額帳戶,並委託不知情的會計師事務所製作設立登記資本額查核報告書,再向台北市政府申請公司設立登記。但公司完成設立登記後,詹姆士隔日即將200萬元匯出。

檢方認為,相關資金並非公司股東實際繳納的股款,而是以借款方式短期存入帳戶充作驗資之用,認定詹姆士涉嫌《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應收股款股東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以及《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等罪嫌,偵查終結後依法提起公訴。

蘇家宏表示,股款一定要真的繳,不能只是「借來驗一下」。他說,公司出資額或股款,要實際匯入公司帳戶。如果只是先借一筆錢進來,讓帳戶看起來有資本額,等驗資完成後又立刻匯出去,這就可能違反公司法第9條。該條規定,如果股東沒有實際繳納股款,負責人卻用申請文件表明已收足,或公司登記後把股款發還股東、任由股東收回,公司負責人可能面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

其二,蘇家宏強調,公司負責人不只要負刑事責任,還可能要和相關股東,對公司或第三人因此受到的損害,負擔民事連帶賠償責任。其三,如果公司是「驗資」成立的,負責人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中央主管機關可以撤銷或廢止公司登記。也就是說,「驗資」的問題不是只有「罰錢」這麼簡單,甚至影響到公司的「存亡」。

其四,蘇家宏提到,公司法第9條也有一個很重要的提醒「如果在判決確定前已經補正,就不會因此被撤銷或廢止登記。」所以如果過去真的有股款不實、驗資不實的疑慮,該補正就補正,把款項補足到公司帳戶內才是正確與安全的作法。

其五,蘇家宏提醒,很多人以為,公司沒賺錢、還在苦撐,應該不會有人管。但公司登記不實,不會因為你賺錢才違法,也不會因為你賠錢就自動變合法。股東糾紛、合作破裂、債權人追債、員工爭議、合夥人翻臉時,這些過去的小瑕疵,都可能被翻出來。所以,成立公司千萬不要以「驗資」的方式成立,留下後患。

作者簡介

施養正

喜歡日本偶像的運動宅,曾在Yahoo奇摩擔任特約編輯,參與過世界棒球經典賽12強棒球亞錦賽採訪工作。喜愛關注一些有趣但不一定有用的生活小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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