恆春分局建民派出所員警於2月16日偵辦機車竊盜案,晚間員警準備製作蔡姓嫌疑人筆錄時,發現該民坐於板凳上低頭無聲,身體顯有異常,隨即撥打119,並對其施予CPR,後續交由救護人員緊急將該民護送至恆春旅遊醫院急救,院方於晚間9時29分宣告死亡。局長戴台捷得知後指示主動報請屏東地檢署指揮偵辦,釐清還原事實。

檢察官調查,詹姓員警於16日下午5時48分,與陳姓、傅姓員警在恆春鎮光復路某空地執行公務,詹員因不滿蔡男否認犯行且出言辱罵,乃持警棍壓制其腹部,將無法自行行走的蔡男帶回派出所製作筆錄,卻發現蔡男呼叫無反應,送醫後宣告死亡。

起訴書指出,詹員不滿蔡嫌否認犯行,主觀上雖出於教訓之意思,然身為受過專業訓練之員警,客觀上能預見腹部為人體重要部位且極脆弱,如以質地堅硬之警棍用力戳刺,會造成腹部內臟破裂出血,如未即時就醫將休克死亡之結果,仍將蔡推至牆邊,並以手壓制蔡肩膀使其坐下,再以警棍敲打蔡左小腿及右小腿各1下,接續以警棍戳刺蔡左脅腹部各1下,致蔡受有左脅鈍傷、脾臟裂傷併大量內出血之傷害。

高分院認為詹政勲身為警察,縱使認為被害人涉有竊盜罪嫌,也應該恪遵相關法定程序,但僅因轄區竊盜案件上升有破案壓力,在前往支援抵達犯罪現場時,因為被害人否認犯罪,情緒管理不當,即持警棍出手傷害被害人,使得被害人在接續實施搜索及詢問程序過程中,因為延誤送醫急救最後導致死亡。

詹員雖有多次獲獎紀錄,也曾因追捕通緝犯因公受傷;但詹在其他轄區任職時,有多次與民眾溝通態度及用語不妥,而有執勤不當及態度不佳情形。另考量詹在偵查期間均否認犯罪,於法院審理期間始承認犯行,並與死者家屬達成和解,全數給付賠償,就其舉止衝動部分也有持續進行心理診療,但因被害人患有嚴重肝硬化在外觀上難以查知,詹就本案犯行客觀上難以全然苛責,依據刑法第 59 條規定酌減刑度後,判處詹政勲有期徒刑6年4月。

作者簡介

凃建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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