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院指出,本案是由國民法官庭審理,經檢察官、律師自主調查證據後,認定周志銘犯傷害致死及妨害公務致死罪,依法從一重論以妨害公務致死罪,審酌周男僅因不滿黃姓義交未依指示變更交通指揮地點,就猛力推倒體型較小的黃男,致其頭部重創,當下不僅未施救護或求援,反而將其拖行、丟甩路旁,最終造成黃男成植物人,在安養機構不治死亡,致家屬承受重大悲痛,考量周男有傷害等前科、情緒及衝動控制不佳,犯後否認犯行且未賠償家屬,衡量其承擔家庭照顧責任等情形,判處周男10年4月徒刑。
國民法官庭指出,周志銘於2022年11月11日下午3時14分左右,在北市文山區興隆路1與137巷交岔路口,負責指揮自來水管線工程完成後的柏油路面鋪設工作,當時,黃姓義交正在興隆路一段141號前協助指揮交通,周男因黃男未依照其指示更換站崗位置而發生口角,隨後朝黃男走去,見其揮動交通指揮棒後,憤而在黃男執行公務時,猛推黃男致後仰頭部撞地,造成嚴重腦傷後死亡。
國民法官庭認定周志銘基於傷害動機,並對依法執行職務的公務員施以強暴,持續逼近再以雙手猛力推向黃姓義交胸部致向後仰倒,頭部直接撞擊柏油路面,一度失去意識,周男又抓住黃男胸前衣物,將其上半身拉離地面後拖向路旁,接著單手拉住黃男上衣,將其拖行到路口,再甩道路旁。黃男經送醫急救,診斷右側額骨骨折、右側頂骨開放性及粉碎性骨折、右側硬腦膜上出血、硬腦膜下出血、蜘蛛網膜下出血及腦出血,另有左上臂鈍挫傷、臀部擦挫傷等多處傷害。
黃姓義交當天開刀動右側開顱手術、清除腦部血塊及放置腦室外引流管,之後入住加護病房並使用呼吸器治療,病情仍未好轉,2023年3月24日判定為植物人,之後後轉往双慈護理之家接受長期照護,2024年3月20日因頭部傷害引起腦水腫及缺氧性腦病變,並合併肺部急、慢性發炎及肺水腫而死亡。
國民法官庭根據證人證詞、法醫鑑定意見、現場監視器錄影檔案、黃姓義交相關病歷資料、双慈護理之家照護管理紀錄、法醫研究所解剖暨鑑定報告書及檢察官與律自主調查證據等,認定周志銘犯妨害公務致死及傷害致死等犯行,並依規定從一重論以妨害公務致死罪。審酌周男與黃姓義交無宿怨,僅因不滿黃男未依其指示換位置指揮,就猛力推擊體型較小的黃男洩,致其頭部重創。
周志銘推倒黃姓義交後,雖拍打其臉頰確認反應,但未立即施救,反而將仰躺的黃男拎起丟向路旁,又將其拖行至路口並甩往路旁,造成二度傷害,顯見手段粗暴、態度輕率,漠視黃男身體及健康安全,黃男因此受有多處顱骨骨折及腦出血等重傷,治療後判定為植物人並接受長期照護,最終仍因腦部及肺部病變死亡,其配偶及年幼子女驟失至親,並侵害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的安全及公權力的正常運作,犯罪所造成的損害重大。
國民法官庭審酌,周志銘有酒駕、傷害及吸毒等前科,其衝動控制及情緒管理能力不佳,面對壓力或自認受到不公平待遇時,容易衝動,並將責任歸咎他人傾向。另外,周男持續否認犯行,認為自己才是受害者,未賠償被害人家屬,也未就確定的民事判決提出具體還款計畫,犯後態度不佳,斟酌求學期間參與醒獅團表現優異,具有一定的人際互動及適應能力,目前與母親、弟弟同住並固定負擔家用,且持續依更生程序清償債務,綜合周男犯罪動機、手段、所受刺激、與被害人關係、犯罪造成損害、犯後態度等,判處周男10年4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