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今天上午11時召開羈押庭審理,認定被告陳明榮有羈押原因與必要,中午裁定羈押禁見。

中檢偵辦中聯油脂公司油品致癌物超標案,7月9日指揮警調等單位搜索中聯油脂公司、福壽實業公司、福懋油脂公司、泰山企業公司共4家公司,依法查扣設備機具等證物,並約談中聯公司蔡姓董事長、泰山公司劉姓董事長、福壽公司洪姓董事長、福懋吳姓董事長等11名被告。

其中,中聯油脂公司總經理余凌冲遭聲押禁見,台中地院裁定以2000萬元具保,其餘被告各50萬至2000萬元不等金額交保候傳。經中檢提起抗告,中院7月17日改裁定余凌冲羈押禁見。

檢方7月22日第二波行動指揮調查局台中市調查處、保安警察第四總隊,再前往中聯煉油廠廠長陳明榮、精油課江姓襄理及品研課陳姓副課長3名被告處所,執行搜索。

經檢方研析扣案證據,以及被告與證人供、證述後,認定陳明榮等3人涉犯食安法罪嫌重大;其中陳明榮有事實足認有湮滅、偽造證據及勾串共犯、證人之虞,有羈押原因及必要,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其餘2名被告各以100萬元交保。

台中地院審理後,認為陳明榮已配合調查,裁定加保100萬元(原第一波以100萬元交保),檢方當庭提起抗告。台中高分院7月31日裁定原裁撤銷、發回台中地院重裁。

另外,中檢24日執行第3波行動,帶回泰山公司時任沈姓總經理、現任蔡姓總經理等多人調查釐清,經複訊後依食安法,向法院聲押禁見沈、蔡等2人獲准。(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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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江宜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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