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女騎機車在台中東區旱溪西路一段與旱溪街口時,她左側林女騎乘的機車突然右轉,楊女機車車頭被擦撞,她當場摔車,幸好後方車輛都及時煞車,其中有一輛也差點摔車,肇事的林女卻逕自騎車離去。
第三警分局交通分隊隊員林庭宇獲報前往處理,根據楊女提供的行車記錄器畫面及居民提供的監視器影像循線追查,迅速掌握到林女身份並通知她到案說明,她向警方供稱當時在聽導航,加上沒感覺到明顯晃動,所以沒發現有擦撞車禍,直到看到相關畫面後才發現自己「想到就轉」的習慣已經釀禍,詢後被依法開罰。
警方提醒,駕駛人於路口右轉時,應於30公尺前使用方向燈,並先駛入最外側車道,確認周遭路況安全後再行右轉,未依規定駛入外側車道或未提早使用方向燈,都是交通事故常見肇因,違反者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第1項第4款規定,處新台幣最高900元罰鍰。
此外,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規定,駕駛人發生交通事故後,無論損害程度大小,都應立即停車、留在現場並報警處理;即使未直接碰撞,只要駕駛行為與事故具有因果關係,也應配合警方釐清責任,切勿心存僥倖觸法,而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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