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地檢署起訴書指出,王員2024年11月22日晚間8時30分在派出所後方停車場圍牆邊,帶1把鐮刀,翻牆2次割下陳男種植的2串香蕉,得手後隨即開車離去。
2024年12月7日凌晨3時49分,王開車經過新營區洪姓民眾耕地,又徒手竊取酪梨樹苗2株,帶回嘉義縣義竹鄉住處,種在自家果園;同日晚間8時許,他又趁其他警員外出巡邏時,竊取派出所公用衛生紙1袋,放進轎車內。
案經陳姓、洪姓民眾報警,警方調閱監視器,發現嫌犯竟是自家人,報請檢察官偵辦,並持搜索票前往王的住處搜索,起出酪梨株,王犯案時穿的藍色外套以及衛生紙;警方調閱所內監視器,確認他連自家衛生紙都偷。案發後,警察局已將他調離原單位。
王承認拿走香蕉,但辯稱是阿婆有說過「如果要吃可以自己去摘」,並否認攜帶鐮刀犯案;他否認開車經過洪姓男子的耕地,辯稱酪梨株是自己買的。衛生紙則辯稱是警友會說要送所內每位同仁1袋,他才拿回家。
同所高姓巡佐證稱,王平時就會拿同仁的洗髮精、洗衣精,同事都會容忍,如果是弄到民眾就不行,他從來沒聽到朱姓阿婆說要吃香蕉就自己摘,而且香蕉也不是阿婆種的;另名警員證稱,衛生紙是公家用的,從來沒聽過警友會送衛生紙1人1袋。
檢察官指出,監視器清晰拍下,王持鐮刀俐落地將香蕉割下;王稱酪梨株是自購,卻提不出購買證明,辯稱當天凌晨3時許要去找朋友「崑山」,卻又講不出名字及電話住址。檢方認定,王身為警察,卻一再知法犯法,且犯後飾詞狡辯,均為事後卸責之詞,虛耗司法資源,不足採信。
檢方請法院審酌王身為警察,犯後毫無悔意,建請從重量刑,且不宣告緩刑;法院審理時,王全部認罪,法院以簡易判決處刑,王的辯護人請求酌量減輕其刑。
法院審酌,王犯後承認犯行,與陳姓民眾達成調解並賠償完畢,尚未與洪達成調解;依攜帶兇器竊盜,判刑6月;又犯竊盜罪,判刑4月;又犯竊盜罪,判刑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不予宣告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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