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莊姓下游包商見有利可圖,夥同薛姓、洪姓員工,攜帶砂輪機、油壓剪等工具,從去年12月到今年2月間先後6次,潛入台積電工地偷剪電纜線,偷竊的數量市價約340萬元,再載往位於嘉義、屏東等地的回收場變賣,薛男「吃好到相報」,在2月時還揪另名楊姓男子一起作案,又偷走約15萬元的電纜線。
今年3月2日晚間,莊男等3人又前往工地想偷剪電纜線,駐場保全發現後上前準備攔阻,莊男等人開著車加速逃逸,還把工地閘門的安全設備撞壞,他們連夜開車到屏東銷贓,把重達391公斤的電纜線賣了11萬元,警方循線追查,以車追人逮到3人移送法辦。
嘉義地院審理此案,法官認為莊男等人以包商及其員工身分監守自盜,嚴重影響工地管理與財產安全,審酌3人偵訊與庭審期間均坦承犯行,也和台積電達成調解,一審依加重竊盜罪,處莊男4年8月徒刑,薛、洪各判4年4月、4年徒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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