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判決指出,黃女老公溫男表示,妻子去年12月18日至20日與黃姓男子一同至臺中旅遊,並於12月19日在旅館同住一室,黃女寫下自白文書,黃男也致電溫男道歉,溫仍對2人提告求償50萬元。

被告黃女辯稱,當初自白只是為了維持家庭生活才配合書寫,所寫並非事實、黃男也說,所傳訊息只是為了避免雙方情緒對立才順應原告表示歉意。被告還辯稱當天室內並非僅其2人,尚有黃女未成年子女2人,且當天黃男身體不舒服,2人並未同床,未侵害配偶權。

但法官審理指出,侵害配偶權與否並非僅以有無發生性行為或肢體親暱接觸為判斷依據,依社會觀念,與有配偶之人共同在外共居一室過夜,即已超過合理範圍,判被告2人連帶賠償2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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凃建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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