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丙成是在去年4月21日於臉書發文評論台大校園性平案,文中還截圖涉及揭露性平案當事人的個資,教育部於去年5月21日宣布將葉丙成移交性平會立案調查,5月26日宣布葉丙成請假接受調查。性平會調查報告於去年8月22日出爐,認定葉丙成並非該性平事件的調查成員或相關主管,也沒有職務關聯,聯繫導師表達關心的行為,也未構成利用職權對學生行使不當影響力,確認未違反《性平法》規定。
這起案件最大爭議在葉丙成後續貼文附上的對話截圖,雖有灰色塊遮蔽當事人隱私,但放大後仍能隱約辨識姓名,但性平會認為,這些狀況是否違反《個資法》,並非性平會審議範圍,教育部也指出,葉丙成取得資料的途徑,非教育部執行公務的資料,但是否涉及非公務機關洩漏個資而損害當事人權益,則尊重當事人透過循司法途徑救濟,教育部也會將積極配合司法單位調查,此外,當事人也已向北檢告發葉丙成涉嫌違反《個資法》,北檢隨即展開調查。
北檢經過近1年調查,今對葉丙成不起訴處分指出,就《個資法》部分,葉丙成提出他與楊教授、台大朱姓學務長聯繫的通訊軟體訊息內容,可知他是認為女博士生安危有虞,因此接續聯絡楊教授與台大朱學務長,台大朱學務長也證述,葉確有向證人詢問校方對於學生關懷與照顧的程序,且證人也明確告知葉,若有學生表達自傷意圖,校方就會啟動對學生的關心與輔導程序,葉因此未再向台大其他單位進行學生自傷校安通報,其行為所為尚屬合理。
北檢還查出,女博士生先以網路發文要求葉丙成回應,葉也選擇以網路發文方式回應,依葉的發文內容脈絡,並未表達對女博士生不滿與對立,且綜觀葉發文餒內容,主要是在澄清其接觸楊教授原委,也有表達關心年輕生命立場,尚難認也發文係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財產上利益或損害女博士生之利益而為,難以《個資法》罪責相繩。
至於葉丙成被控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應秘密罪嫌,北檢指出,洩密罪是以應秘密的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等為客體,已經洩漏的秘密不是秘密,最高法院92年度台非字第33號、97年度台上字第5954號判決可參照。
檢察官認為,女博士生曾以學生代表身分出席「國立臺灣大學111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會議簽到表列有女博士生地編號及全名,且有親自簽到,則其他簽到人員都可觀覽簽到簿知悉女博士生姓名,該次會議計有百餘名代表及校方人員出席屬公開場合,女博士生在會議中也陳述其所涉性平事件並指摘校方處置不當,該事件隨即經媒體以「女博士生爆被女舍監性騷擾,台大性平會判定不成立」為題進行報導,認女博士生是性平事件當事人事,自該次校務會議後已經公開而非秘密。
此外,女博士生發文皆是在她公開之Threads帳號,則其Threads帳號也非秘密客體。縱使葉丙成不慎揭露女博士生名字與Threads帳號,也與洩密罪構成要件有間,因此對葉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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