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廉政委員會審議通過「113年總統、副總統選舉擬參選人柯文哲、吳欣盈政治獻金會計報告書收支情形」查核報告,認定柯文哲違反政治獻金法,於民國114年3月間做出原處分,依法裁處柯文哲共新台幣374萬元罰鍰,並沒入5579萬餘元。

監察院認定,共4項違法情形,首先是募款演唱會售票及透過木可公司販售競選小物的鉅額收入,故意匿未申報,又虛報支出而涉故意申報不實收支;第2,違反法定支出項目,以高額授權金名義給付木可公司1500萬元;第3,未盡查證義務收受不符規定政治獻金;第4,收受164筆政治獻金逾15日始存入專戶。前2項違法情節重大,均加重1/2,各罰180萬元。

柯文哲不服,提起訴願;根據監察院114年9月底的訴願決定書,關於有匿未申報募款演唱會收入、募款小物販售收入、虛報收入及不實申報支出等故意為不實申報,以及故意違反政治獻金法定項目之支出所為加重裁罰部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於2個月內另為適法之處分。其餘訴願駁回。

柯文哲不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案件由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

監察院114年底做出重為處分,認定匿未申報募款演唱會收入、募款小物販售收入、虛報收入及不實申報支出等故意為不實申報共2萬2492筆,金額計6530萬9172元,裁罰120萬元,該匿未存入專戶的政治獻金4067萬餘元併予沒入;違反法定支出項目,以高額授權金名義給付木可公司1500萬元部分,裁罰120萬元,該違法支出金額1500萬元併予沒入。以上合計裁罰240萬元,沒入5567萬餘元。

柯文哲不服重為處分,提起訴願;監察院於115年3月間駁回訴願。柯文哲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抗罰,並聲請在本件裁罰240萬元案件判決確定前停止執行。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就上述二件行政訴訟案件、一件聲請停止執行案件,定於22日上午開庭,將傳喚雙方當事人及委任律師。(中央社)

作者簡介

王宇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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