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陳男是多元計程車司機,2024年12月7日凌晨3時許,在路邊搭載被害女子返回西屯區住處,陳男見被害人不勝酒力,沿途2次停靠路邊攙扶她下車嘔吐時,持手機竊錄她的胸部及下體。
抵達被害人住處樓下時,陳男將被害人扶下車,見她仍酒醉意識不清、身體無力而不能抗拒,竟將她拉至計程車後座,掀起其上衣、褪去內外褲後,對她性侵得逞,並以手機錄下性侵過程。
陳男坦承犯行,並在台中地院審理期間賠償被害人80萬元。法官認定陳男犯下乘機性交罪、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以1行為觸犯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一審從重依乘機性交罪判他3年10月徒刑。陳男與檢方均不服,提起上訴,陳男在台中高分院審理期間,又賠償被害人25萬元,合計共賠了105萬元。
不過,二審法官認為,陳男在乘機性交過程中拍攝被害人的性影像,途中又有2次無故拍攝被害人私密處,所犯2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於是撤銷原判決,二審改依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判刑10月,乘機性交罪判刑3年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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