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案緣於陳匡怡於去年8月23日在臉書粉專PO個人自拍照,附註「鬆鬆軟軟愛撒嬌」等傅彪,左下角卻有出現黃男的半臉。黃男得知後要求撤照及或修改,陳女回問「你有老婆?你老婆生氣喔」,黃男僅說「你的那張圖背後有我,朋友誤會你指的是我」,但未對陳女詢問是否有老婆一事回應,陳女也沒更換照片。

黃男不滿陳匡怡不撤照,去年在9月18日於自己臉書發表「真的是奇葩,兩年前吃一次飯也會有事…,可能是需要媒體的關注吧,…還台大的學妹,無言…我在此聲明,我是無辜的廣告背板」,10月15日再說,「不要再問我,為何她還不把照片放下?我怎麼知道,我只能合理的懷疑,那就是她有可能暗戀我吧,偷拍完,兩年後把我照片放上去,可能那是她表白的唯一方式…這麼奇怪的人」,媒體因此對陳女作出相關報導。

陳匡怡得知後反擊,在臉書發表多篇文章回擊,指黃男其實「未婚」,並未引起任何朋友的家庭爭端,還指黃「沒品的變態」、「噁心死了」、「請去查一查了解一下他們的私生活有多荒淫…他們的生活是多麼的->粗魯扭曲變態」、「社會毒瘤」、「頭腦哪考的上台灣大學…他唸的那是付錢就能進去的」,黃得知後怒告陳女並求償300萬元,並要求刪除相關貼文,連續在粉專置頂張貼判決結果30天。

北院審理時,陳匡怡自認部分言論是基於事實,並針對週刊報導內容、黃男對她的侮辱及言論進行「意見表達」,可受公評,是黃男先對鉇挑唆、侮辱,才澄清回應,主觀沒有無故意侵害黃男名譽權、人格權。

法官認為,陳匡怡PO出的照片,左下角雖有黃男,但範圍極小僅半臉、無明顯可辨識的特徵入鏡,也沒針對黃男臉部及特徵進行特寫,沒有明顯辨識性,確實沒有不法惡意,陳女是知名演藝人員為公眾人物,黃男為華揚國際展覽公司負責人,曾榮獲威士忌產業最高榮譽「雙耳小酒杯執持者」,在酒商界有一定的社會地位,曾受媒體專訪,並曾主辦威士忌酒展,也屬公眾人物。

判決指出,黃男曾與陳匡怡溝通要求撤下自拍照,陳女曾文黃男是否因有配偶感到困擾,但黃男並未正面回答,僅聲稱「你的那張圖背後有我,朋友誤會你指的是我」,陳女始終沒撤照,黃男於是在臉書指出「真的是奇葩,兩年前吃一次飯也會有事…,可能是需要媒體的關注吧,…還台大的學妹,無言…我在此聲明,我是無辜的廣告背板」《鏡周刊》隨後陸續報導相關內容,並援引援引黃男臉書貼文。
 
法官認定,陳匡怡在臉書發表的言論是針對報導及黃男臉書貼文進行澄清及意見表達,對黃男是否已婚也盡查證義務,雙方又是公眾人物,應受一般人更嚴格檢視,縱使陳女因以直接、刁鑽言論致黃男不快,也難認有侵害其名譽權的不法性,又查,黃男未證明其名譽權因陳女言論而受侵害,無權要求賠償,因此判黃男敗訴。

 

作者簡介

張欽

從事新聞工作32年,上山下海最後在壹蘋新聞網法庭中心,歷經扁案、馬英九洩密、三中案至如今的柯文哲涉貪案外,期許藉詳實報導,呈現最真實的內容讓大眾評斷,這就是記者的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