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初步了解,黃男當時載著女性友人準備前往海邊釣魚,車上並攜帶多件釣具。警方於盤查時發現其神情及行為舉止有異,確認其通緝身分後,憑藉執勤經驗研判疑有毒駕情形,依法實施唾液毒品初步篩檢,結果呈陽性反應,後續並依規定採驗送驗。
黃男涉嫌毒駕微型電動二輪車,警方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3條第2項製單舉發,可處新臺幣1,200元以上2,4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全案警詢後,依違反刑法公共危險罪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偵辦,並依法解送歸案。
鼓山分局表示,毒品將影響駕駛人的判斷能力及反應速度,無論駕駛汽機車或微型電動二輪車,均可能危害自身及其他用路人安全。警方將持續加強交通稽查及毒品查緝工作,共同維護市民交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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