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新埤鄉前鄉長涉貪案宣判!2鄉長病故不受理 4涉案公務員獲緩刑
【記者凃建豐/屏東報導】屏東縣新埤鄉前任鄉長林志成、現任鄉長潘和源,2人任內時都違反人員進用,讓何男、潘男以臨時人員身分,擔任薦任課員工作,反讓符合資格的陳男為機要薦任課員,卻從事文書、清潔工作,並由何男、潘男從中領取差額薪資。屏東地方法院今(25)日宣判,將林志成、潘和源已故不受理,賴、何、潘、陳等人分別依共同犯對主管事務圖利罪1至2罪,併處4人1年8個月至2年不等徒刑,各緩刑4至5年,褫奪公權1至4年,但全都獲得緩刑機會,可上訴。
判決指出,新埤鄉公所前任秘書賴勇煌共同犯對於主管事務圖利罪(共2罪),各處有期徒刑1年10月、1年8月,褫奪公權3年。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提供160小時之義務勞務,且須接受法治教育4場次。
何書頤共同犯對於主管事務圖利罪,處有期徒刑1年10月,褫奪公權2年。緩刑4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提供140小時之義務勞務,且須接受法治教育4場次。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10萬9,964元沒收。
潘日文共同犯對於主管事務圖利罪,處有期徒刑1年8月,褫奪公權2年。緩刑4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提供120小時之義務勞務,且須接受法治教育4場次。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64萬955元沒收。
鄉公所聘僱的殯葬管理所臨時人員陳志良共同犯對於主管事務圖利罪(共2罪),各處有期徒刑1年6月、1年4月,褫奪公權1年。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緩刑4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提供120小時之義務勞務,且須接受法治教育4場次。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34萬8,706元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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