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新埤鄉公所前任秘書賴勇煌共同犯對於主管事務圖利罪(共2罪),各處有期徒刑1年10月、1年8月,褫奪公權3年。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提供160小時之義務勞務,且須接受法治教育4場次。
何書頤共同犯對於主管事務圖利罪,處有期徒刑1年10月,褫奪公權2年。緩刑4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提供140小時之義務勞務,且須接受法治教育4場次。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10萬9,964元沒收。
潘日文共同犯對於主管事務圖利罪,處有期徒刑1年8月,褫奪公權2年。緩刑4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提供120小時之義務勞務,且須接受法治教育4場次。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64萬955元沒收。
鄉公所聘僱的殯葬管理所臨時人員陳志良共同犯對於主管事務圖利罪(共2罪),各處有期徒刑1年6月、1年4月,褫奪公權1年。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緩刑4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提供120小時之義務勞務,且須接受法治教育4場次。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34萬8,706元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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