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起訴指出,陳麗妙去年退休前在遠雄人壽擔任經理,在職期間累積不少客戶信任,她藉此涉嫌自2004年起,以銷售人壽保單名義,未經遠雄授權,向投資人招攬投資宣稱遠雄專屬的「優質信託憑證」、「債券信託憑證」、「FFBC基金」、「30萬元3年方案」等高投報率產品。
檢察官查出,陳麗妙涉嫌以年息6%至12%的高報酬,吸引18名客戶投資,她還偽造印有遠雄人壽商標的假合約,合約中還有偽造「歐亞交通有限公司」的印文,謊稱這些商品受國外知名銀行(First Federal)的嚴格監管,要求受害人將投資款直接匯到她個人帳戶。陳女再利用「後金補前金」手法,將新投資人的本金轉作利息撥付給其他受害人。
陳麗妙退休後,因無法繼續吸收資金償付投資人的利息,被害人才驚覺受騙,檢察官估計詐騙金額高達4945萬979元。
檢察官起訴認為,陳麗妙身為保險公司高階主管,為一己私利,惡意利用保戶對大品牌及對其專業信任進行詐騙,同時觸犯《銀行法》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刑法》詐欺取財、偽造私文書等罪,今依法起訴,並求處重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