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起訴指出,李明峯與楊姓女子、曾姓業者謀畫共同獲取銷售消防設備及器材的商機與利益,2023年時曾男自國外取得高壓細水霧機組代理,李男則在公開場所或私人聚會時,推廣或遊說民間人士、企業捐贈幫浦消防車、高壓細水霧機組。
李明峯要求下屬配合,引導想捐贈救護車的民眾或企業,改為捐贈這類機組,他再依職權審核同意,並由曾男的公司販售指定車輛、機組藉此牟利,獲利則由李男、楊女及曾男均分,從2023到2024年7月底,共販售高壓細水霧機組12組、幫浦消防車8輛,獲利480萬元,其中160萬元分3次給李,另160萬則由楊女收下。
李明峯開庭時聲稱,他們3人合作關係,自己沒有出錢而是「插乾股」,他的辯護人也說李男已認罪、也願意繳交犯罪所得,希望法官從輕量刑,楊女出庭時也坦承犯行,法院審理後,認兩人涉犯《貪汙治罪條例》中「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各判4年6月、3年8月徒刑,而從中獲利卻「反水」的曾男則獲緩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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