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判決書,邱姓老翁的配偶及3名子女主張,邱男患有腦中風右側肢體無力、膝關節痛風及右眼失明等疾病,無法自行行走及自理生活,其中2名子女遂於2025年7月4日帶邱男至苗栗縣某長照機構辦理入住,每月費用3萬6000元,沒想到,同年8月15日下午邱男就從2樓寢室鋁門窗外陽台跌落至1樓,傷重不治。

家屬還主張,邱男入住當天曾情緒不穩,長照機構人員卻沒有將邱男寢室鋁門窗上鎖,事發當天上午再度情緒不穩且隨地大小便,兒子接獲通知趕到機構安撫,待邱男情緒穩定才離開,但機構人員仍疏於注意致發生憾事,因此向機構求償12萬餘元的喪葬費,配偶、3名子女各求償50萬元慰撫金,合計共212萬餘元。

長照機構則抗辯說,機構提供邱男食宿及基本照顧,並非一對一的專人隨時看護服務,無法隨時掌控邱男的一舉一動,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並無長照機構須將寢室落地鋁門窗上鎖的規範,若上鎖恐阻礙逃生違反消防安全。

機構還說,邱男在事發當天上午情緒不穩,機構人員立即安撫並通知邱男兒子,兒子到場後因邱男不願入住機構與他發生爭執,兒子出言辱罵邱男「你人不當,要當狗是嗎?」、「你在看三小!」,致邱男氣憤不已,機構人員仍持續加以安撫,沒想到邱男仍於下午自行翻越寢室鋁門窗外的陽台,墜樓身亡。

法官審理後認為,長照機構鋁門窗及陽台除供逃生外,還有讓被照顧者親近大自然、改善室內空氣品質、降低異味殘留等功能,機構沒有將鋁門窗上鎖或緊閉之義務,即便機構人員將門窗上鎖,邱男也可能自行開啟,因此,該處鋁門窗是否由機構緊閉或上鎖,與邱男墜樓事故發生沒有因果關係。

法官還說,家屬辦理入住至事故發生期間,均未曾向機構告知邱男有自殺傾向,機構人員與邱男相處僅40多天,難以即時判斷其有自殺念頭;再者,機構人員詳述事發當天上午長子與邱男發生爭執、辱罵邱男的過程,機構人員也有安撫邱男情緒並到寢室探視,直到邱男回床上休息才離去。

法官認為長照機構對於邱男的相關照顧與陪伴已符合雙方契約及《長期照顧服務法》規定,並無可歸責事由,家屬也未能提出得以證明機構所提供之服務欠缺專業水準,不符《消費者保護法》求償規定,一審判決家屬敗訴,長照機構免賠。可上訴。

珍惜生命
作者簡介

鮮明

曾先後任職3家平面媒體,跑過許多大大小小的社會新聞,擅長處理讀者投訴、爆料案件,挖掘網路熱門議題,樂於踢爆社會的不公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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