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書指出,姚男與黃男前為同性伴侶關係,2人並曾有同居事實,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2款之家庭成員關係。
檢方查出,姚男因不滿黃男提出分手,且經其以遭黃男傳染疾病為由,要求見面談判未獲理會,竟基於殺人之犯意,先於3月14日凌晨3時32分許購買雕刻刀1把,同日22時12分許,在臺南市北區西門路4段120號前,持雕刻刀朝黃男之頸、胸、腹等部位攻擊,致黃男全身受有13處銳器傷。
雖經送往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急診救治,但仍於3月15日凌晨1時37分許,因多發性割刺傷造成血管割裂傷及內臟穿刺傷,導致大出血併血氣胸,引發低容積性休克而死亡。
檢方指出,被告所為是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嫌。被告與被害人具家庭成員關係,請法院論以家庭暴力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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