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李男騎乘重型機車行經大寮區新一街與鳳林一路329巷口,是條未劃分向線的狹窄道路,葉姓男子騎車搭載楊姓友人由對向駛來,兩車迎面猛烈撞擊,雙方都重摔倒地。
葉男因胸部大量出血、肺動脈撕裂傷,送醫前失去呼吸心跳,急救後宣告不治;後座楊男也全身多處骨折,李男也全身骨折外,左眼球也破裂失明。
高雄地方法院審理時,李男堅稱自己當時有靠右行駛、也有注意車前狀況,是因為該路段有「小盲彎」擋住視線,認為自己沒有責任。
但法官勘驗路口監視器畫面,發現兩車撞擊地點正好在馬路「正中央」,且在碰撞前,兩輛機車的車頭大燈都正常亮起、燈光自遠處照射而來。法官認為,在視距良好的夜間,李男理應能提早看見對向燈光並往右閃避,卻持續往路中央直行,有未靠右行駛、未保持會車安全間隔及疏忽車前狀況的明確過失。
法官審酌,雖然死者葉男同樣未靠右、未保持安全間隔而與有過失,但李男肇事後至今矢口否認犯行,且未能與死者家屬或傷者達成和解賠償,李男雖符合自首要件也身受重傷,仍依過失致死罪判徒刑1年2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