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李男是在2025年9月19日晚間10時36分許,在北市天閤酒店劍潭館參加宴會,宴會結束向眾人道別時,見一名認識的女賓客與袁姓友人正在聊天,於是湊上前走到女賓客與袁男中間後,先以右手搭在袁男身上道別,再乘女賓客不及抗拒之際,以左手伸向女賓客臀部觸摸,對女賓客性騷擾,女賓客當時嚇得花容失色,事後不甘被性騷擾,憤而提告。
女賓客指控,李男當時突然走到她與袁男之間,右手搭著袁男肩膀,左手掌心提起來,從她臀部滑下來,並摸了一下,她自認不認識李男,當時也不擁擠,李男的行為不符一般社交距離,讓她感到極不舒服,當下也告訴袁男絕不姑息。
李男審理時雖坦承當時與女賓客參加同場宴會,然否認性騷擾犯行,他辯稱,「我並沒有碰觸女賓客臀部」,他的律師也說,監視器畫面僅能證明李男有接近、舉手、道別或與女賓客互動,不能明確證明其左手接觸女賓客臀部,且李男左手持有黑色提袋,左手掌心不可能碰觸到對方臀部,袁男也未目擊李男觸摸女賓客臀部,頂多能證明女賓客事後有向他反映,不能證明有觸摸行為,全案經行政調查檢視監視器畫面後,已認定性騷擾不成立。
不過,法官當庭勘驗監視器畫面發現,李男確實走到女賓客後,右手搭在袁男肩膀上,左手則伸到女賓客臀部,且在李男左手伸向女賓客臀部時,女賓客看向右方,身體還有閃躲動作,並伸出右手向外推。李男離開後,女賓客隨即向袁男反映,並手指李男離開方向。袁男則證稱,李男離開後,女賓客確實轉頭對他說「他摸我屁股」,當時看來有被嚇到,女賓客也很不高興。
法官認為,女賓客證述前後一致,且監視器畫面確實看到李男伸手時,女賓客閃躲、推開,事後又向袁男反映,與一般人遭摸臀侵犯後的驚嚇反應相符,足以補強其指述的真實性,審酌後判李男拘役50天,得易科罰金5萬元,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