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太黑、煞不住」理由都沒用! 新北駕駛撞傷行人遭吊照1年敗訴
【記者曾佳俊/新北報導】一句「沒看到」不能成為撞傷行人的藉口!新北市一名王姓駕駛行經行人穿越道時,未依規定停讓行人,導致行人受傷。事後雖以「天色昏暗」、「行人身穿深色衣物突然走出」、「車輛老舊煞車不及」等理由提起行政訴訟,希望撤銷裁罰,但最終仍遭法院判決敗訴,不僅須繳納罰鍰,駕駛執照也遭吊扣12個月。
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處表示,為保障行人安全,中央已於115年1月31日起加重不停讓行人的處罰規定。駕駛人行經路口或行人穿越道時,若未依規定暫停禮讓行人優先通行,除將記違規點數3點及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外,若因此造成行人受傷,將面臨新臺幣1萬8,000元至3萬6,000元罰鍰,並吊扣駕駛執照1年至2年。
若違規行為進一步導致行人重傷或死亡,處罰則更為嚴厲,除最高可處3萬6,000元罰鍰外,駕駛執照將被吊銷,並禁止重新考領駕照4年至5年,以展現政府維護行人安全的決心。
裁決處統計顯示,修法後已逐漸發揮嚇阻效果。115年2月至5月期間,新北市因駕駛不停讓行人而造成行人受傷或死亡的案件共計285件,相較114年同期314件減少29件,降幅約9.2%,接近一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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