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地方法院指出,王男涉犯貪污治罪條例,因符合偵查及審判均自白且於偵查中即已繳回全部犯罪所得之法定減刑要件,依法減刑後,經該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6月至5年10月不等。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褫奪公權2年。並沒收65萬 7168元之犯罪所得。

另外,高科大教授唐惠欽則親自為工管系蔡姓碩專班碩士生撰寫碩士論文,並因此向蔡姓碩士生收取10萬元之代價,而犯違背職務收受賄賂,因符合偵查及審判均自白且於偵查中即已繳回全部犯罪所得之法定減刑要件,依法減刑後,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2月。褫奪公權2年。並沒收10萬元之犯罪所得。

鄭姓博士生、劉姓等5名碩士在職專班研究生,共6人,均犯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罪,各處有期徒刑6月至7月不等,均緩刑2年或3年,並均應向公庫支付新台幣3萬元至5萬元不等,且均應接受法治教育及保護管束。

作者簡介

凃建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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