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毒駕犯遇「佛心法官」無保請回 檢抗告成功「發回更裁」|壹蘋新聞網

彰化毒駕犯遇「佛心法官」無保請回 檢抗告成功「發回更裁」

記者 綜合報導
【記者鮮明/彰化報導】彰化縣溪湖警分局埔鹽分駐所所陳國銘,本月4日攔查毒駕施姓男子遭對方開車輾過造成腿部骨折,施男被驗出有安非他命及依托迷酯反應,經檢察官聲請預防性羈押,卻遭彰化地院法官陳德池裁定無保請回,引發爭議。彰化地檢署速提抗告,台中高分院今(10日)審理後認為抗告有理由,撤銷原裁定,發回彰化地院重新裁定。
施姓毒駕嫌犯將分駐所所長陳國銘的腳撞成骨折,原無保請回裁定被台中高分院撤銷,發回彰化地院更裁。資料照片
施姓毒駕嫌犯將分駐所所長陳國銘的腳撞成骨折,原無保請回裁定被台中高分院撤銷,發回彰化地院更裁。資料照片

早在本案發生前,上月30日彰化縣也有1名江姓瓦斯行員工駕駛小貨車運送10桶瓦斯,途中自撞路邊車輛,唾液快篩檢測呈施用安非他命及依托咪酯陽性反應,車上也查獲依托咪酯電子菸,經檢察官向彰化地院聲請預防性羈押,同樣是由陳德池法官以證據不足以證明江男吸毒已達「不能安全駕駛」狀態等理由,裁定無保請回。本案經檢察官抗告成功發回更裁,彰化地院已於日前重新裁定江男羈押。

台中高分院表示,關於施姓男子施姓男子毒駕並造成員警受傷案件,彰化地方法院駁回檢察官羈押之聲請,經檢察官提起抗告,本院今天審理後撤銷原裁定,發回彰化地方法院。

關於發回更裁的理由,台中高分院表示,被告坦承有施用毒品駕車及造成執行員警受傷之行為,而被告持有之毒品經快篩呈依托咪酯類及甲基安他命陽性反應,且被告駕車移動過程中車輪碾過員警右腳等情,亦有卷內證據資料可證,再者被告之前又有遭通緝之紀錄,原審以卷內之證據資料難以認定被告有羈押之原因,尚有再研求之餘地,原裁定既有上開可議之處,自應由本院撤銷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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