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本案發生前,上月30日彰化縣也有1名江姓瓦斯行員工駕駛小貨車運送10桶瓦斯,途中自撞路邊車輛,唾液快篩檢測呈施用安非他命及依托咪酯陽性反應,車上也查獲依托咪酯電子菸,經檢察官向彰化地院聲請預防性羈押,同樣是由陳德池法官以證據不足以證明江男吸毒已達「不能安全駕駛」狀態等理由,裁定無保請回。本案經檢察官抗告成功發回更裁,彰化地院已於日前重新裁定江男羈押。

台中高分院表示,關於施姓男子施姓男子毒駕並造成員警受傷案件,彰化地方法院駁回檢察官羈押之聲請,經檢察官提起抗告,本院今天審理後撤銷原裁定,發回彰化地方法院。

關於發回更裁的理由,台中高分院表示,被告坦承有施用毒品駕車及造成執行員警受傷之行為,而被告持有之毒品經快篩呈依托咪酯類及甲基安他命陽性反應,且被告駕車移動過程中車輪碾過員警右腳等情,亦有卷內證據資料可證,再者被告之前又有遭通緝之紀錄,原審以卷內之證據資料難以認定被告有羈押之原因,尚有再研求之餘地,原裁定既有上開可議之處,自應由本院撤銷原裁定。

作者簡介

鮮明

曾先後任職3家平面媒體,跑過許多大大小小的社會新聞,擅長處理讀者投訴、爆料案件,挖掘網路熱門議題,樂於踢爆社會的不公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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